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建議,刪除適用民訴法相關規定的條款。
  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王明雯委員建議刪除上述規定。她的理由是: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並稱為我國的三大訴訟法,它應該有一套完整、完善的制度。如果在行政訴訟法修改過程中,還要規定一條如果沒有規定的,援引其他訴訟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非常不嚴肅。
  韓曉武委員也建議去掉這一規定。這一規定現行行政訴訟法沒有,是新增加的。增加這一條,從一方面看是需要的,從另一方面看又是不妥當的。需要之處在於,目前草案雖作了很大修改,增補了二十多條,但是,行政訴訟中一些程序性的具體規範仍然缺失,也就是說,有些具體問題並沒在本法內解決。由於行政訴訟在許多方面與民事訴訟接近,因此,新增的這條明確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之所以又說這樣處理是不妥當的,因為雖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許多相近之處,一些程序性規定可以互用,但是,既然同樣是訴訟法、同樣是基本法,為什麼一些必要的程序性規定不在本法內都規定清楚,還要在適用本法的時候,再求助另一部法的有關規定呢?所以,建議將這條去掉,儘量一步到位,將有關規定一併收入在本法中,增強本法的完整性、獨立性和可操作性。
  “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我是全程參與的,當時也研究了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關係怎麼處理。”王勝明委員介紹說,當時在立法過程中,也想寫上這一條,但是覺得籠統寫上這一條不行。不行在哪兒?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首先就要問一句,哪些是相關規定?現在行政訴訟法草案二審稿是100條,現行民事訴訟法有284條,比行政訴訟法多180多條,這180多條是都適用,還是有的適用,有的不適用?當年我們做過一項工作,將行政訴訟法規定和民事訴訟法規定逐條研究。對照後出現三個情況:第一種是可以適用,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適用審理行政案件;第二種是民事訴訟法的部分規定不能適用行政案件,因為兩個訴訟是不同性質的訴訟,訴訟程序的個別規定不能適用;第三種是能不能適用很難判斷。而且,有時一個條文中就出現部分款項能適用和不能適用的情況。因此,1989年制定行政訴訟法時就不敢寫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句話。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早期立法是有適用民事訴訟、民事賠償規定的,但隨著社會發展,制度完善,立法趨勢是分別完善兩種訴訟程序、賠償制度。
  (原標題:刪除適用民訴法相關規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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